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按照有关要求,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