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定期沟通、联合执法和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立即针对煤矿超层越界开展专项联合行动。要完善执法方式,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抽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

  五、加强监管监察,严把复产验收关。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的严密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停产措施、是否明停暗开;对建设煤矿,重点检查手续、资质和是否有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对于生产矿井,重点查重大灾害治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严防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以灾害防治或隐患排查整改等名义擅自复产复工。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验收。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