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日讯(记者李晶琳)省旅游发展委员会10日向社会公布八起旅游行政处罚案例,要求各旅行社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记者从省旅游委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9条2款:“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哈尔滨市对八起旅游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处理。

  八起案例分别是:

  哈尔滨长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处停业整顿3个月,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两起),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处没收违法所得4210元,停业整顿3个月,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罚款。

  黑龙江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黑龙江景程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不规范旅游合同,责令改正,警告,处2万元罚款。

  哈尔滨所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团,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王泓权,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1000元罚款。

  吴大龙,未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