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首次出台统一执法标准!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布结果

  来源: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

  4月23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方案》要求,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及时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强化事前公开。要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编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公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等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职责,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对外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程音像记录强制拆除现场执法活动

  《方案》强调,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每2名执法人员一台。

  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每3名执法人员一台。

  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严格记录归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先法制审核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方案》明确,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7%。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