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休时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省人社厅权威解答退休政策热点问题

  来源:ZAKER 哈尔滨记者 于勇澜

  23 日,省人社厅发布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正常退休有关政策热点问题。

  一、参保人员退休时间认定问题

  依据劳社部发 [ 1999 ] 8 号文件 ,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关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人员延续缴费、趸缴及基本养老金核定问题

  依据黑人保发 [ 2010 ] 125 号文件 ,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统账结合 ” 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以从 “ 统账结合 ” 制度时按相关规定补缴至满 15 年止;“ 统账结合 ” 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 65 周岁,年满 65 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 15 年的,剩余年限可按 65 周岁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

  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缴费年限满 15 年时或满 65 周岁时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以此作为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

  三、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何核定问题

  依据黑劳社发 [ 2010 ] 134 号文件 ,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于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单位缴纳部分不予退还;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按参保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和工资基数确定,办理退休手续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查,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应当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四、关于生产岗位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

  根据黑劳社发 [ 2007 ] 93 号文件规定,凡与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按企业办法逐年缴费)满 5 年以上的人员,包含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或按企业办法逐年缴费)满 5 年以上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生产岗位女性参保人员可以按 50 周岁退休年龄掌握。但不允许退休前挂靠某一单位一次性补缴 5 年费用后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在退休审批时应当审查劳动合同和逐年缴费记录,政策允许一次性补缴的除外。

  五、参保人员档案蓄意更改及弄虚作假问题

  依据黑劳社发 [ 2007 ] 12 号文件 ,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凡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退休申报审批,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审批。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原始档案真实记载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对蓄意更改参保人员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保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六、关于退休年龄掌握问题

  依据黑劳社发 [ 2007 ] 93 号文件 , 凡与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满 5 年以上的人员,包含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满 5 年以上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均应按《国务院关于颁布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的通知》(国发 [ 1978 ] 104 号)确定的年龄执行;未与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个体劳动者),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 2004 ] 8 号)确定的年龄执行。

  七、企业女职工岗位变动问题

  依据黑劳社发 [ 2007 ] 12 号文件 , 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 1 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