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业需提前通知歇业需提前通知

  经营者停业歇业 提前30天告知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如约履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绿色有机无公害商品提供证明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使用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销售带有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不得销售假冒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商品;提供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使用证明,出示相应的商品质量证明;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带有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