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条例》中新增加了对餐饮企业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经营者欺诈行为,销售带有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商品的经营者等违规方面的规定。
今后餐饮经营者若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费等,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届时,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 最高罚3万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