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有章可循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对提升我省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居住环境、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省物业行业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历经近30年的发展,当前已进入由高速发展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时期。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8000余家,有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3400余家,物业从业人员近25万人。可以说,物业服务行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现代服务业之一。《条例》的实施将是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一件大事,必将为推动我省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条例》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创新基层治理模式,规定了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同时,规定了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为促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直接的优势,《条例》规定了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同时,规定了在物业出现突发失管、弃管应急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应急期满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为切断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的利益联系,规定了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得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二是为加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的力度,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三是为界定专业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实现专业经营单位进小区、打通惠民服务“最后一米”,对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四是为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途径对此作出了规定。五是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条例》颁布后,我省将加快推进后续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制度化、法治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