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贩卖代理商通过微信群、QQ群买卖信息

  经初步查明,涉及该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均由信息泄露源头(查询员)、一级代理商(均无业)、二级代理商、下游代理商和客户多个层级组成,各团伙既独立形成上下线,又相互交叉,形成联系密切的犯罪集团,信息泄露源头相对独立,但同时为多个信息贩卖代理商提供信息,代理商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买卖信息。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通过微信从江西省赣州市某银行员工徐某某及上海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账户、手机定位等信息1万余条,加价倒卖,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利用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实施了何种犯罪?

  嫌犯购买个人信息实施“婚外情取证”等犯罪活动

  该案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繁多,涉及银行信息、民航信息、上网信息、快递信息等10余种个人信息,衍生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下游犯罪,危害十分严重。

  经对上述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19名持机人曾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870万元。

  再如,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多次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用于非法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利12万元。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于2015年成立“商务调查公司”,从犯罪团伙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找人、婚外情取证”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