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2.0版本:社交媒体直播之痛

  在QQ群视频中进行色情直播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点对点”的裸聊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但采用群视频的方式进行“裸聊”,也就是进行“点对面”或“面对面”的“裸聊”,只要相关行为达到“淫秽表演”的程度,“裸聊”的组织者就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如果淫秽表演的观摩者涉及未成年人,则属于这种犯罪的从重情节。

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曾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曾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

  据2016年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发布的《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六成以上每天用手机上网一次以上。

  其中,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曾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未成年人通过注册自己的社交账号,在各类平台中接触色情信息遭受精神和财产损失的报道已层出不穷。一周前有新闻披露小学生在微信群中买卖黄色小电影,价格2元一部;更早前有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言语挑逗9岁小学生,一时轰动网络。

网络女主播言语挑逗9岁小学生。资料图片网络女主播言语挑逗9岁小学生。资料图片

  赵军分析,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网站以及前网络时代的“色情信息”传播,社交平台中的色情信息传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是传播内容由从前的书籍、光盘等实物性的“淫秽物品”,变成了电子书、音视频文件等“淫秽电子信息”,现在则进一步发展为不能再现的(除非录制)、实时的视频聊天,传统以“淫秽物品”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反色情法律体系已“力不从心”。

  二是社交平台去中心化、弥散化、匿名化、大众化、以及平等自愿参与等特征,为行政管理和司法介入设置了层层障碍。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已尽可能加大了规制力度,譬如将非实物的“淫秽信息”扩张解释为“淫秽物品”,对涉及儿童色情的淫秽物品犯罪降低入罪门槛等等。然而,对于类似的“无被害人”的市场化行为,一味加大打击及规制力度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过度规制还会对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公民信息获取与表达自由的实现、个人隐私及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等重大价值构成潜在威胁。即便对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社会化进程,过度规制也未必全然有利。

  “未成年人成长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不检讨、不改善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交友状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仅指望加大网络色情管制力度来解决未成年人问题,可谓本末倒置”,赵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