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万玉石案:判决一年半后上诉被受理,谈话笔录揭开幕后真相

  记者/付中

▷ 2015年2月6日,漆驰(右)和邱盛能(左)交接玉石▷ 2015年2月6日,漆驰(右)和邱盛能(左)交接玉石

  河北固安县法院对一起千万玉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年半后,被告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裁定发回固安县法院重审,重审的判决结果和一审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深一度获得的两份固安县法院对被告邱盛能的谈话笔录显示,一审判决并非如被告所称自己“一无所知”,案件一审阶段的审判长柳章学在宣判前后都曾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对方。

  重审判决后,原告上诉,称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价值千万的玉石引发纠纷案

  这是一起因为一块诉讼标的达1000万元的玉石引发的案件。

  漆驰在固安县开建材店,2014年冬天他通过朋友认识了从某中央国家机关退休的公务员邱盛能。2015年初他委托邱盛能给一块和田玉找买主,并于2015年2月6日将玉石交给了对方。

  当时邱盛能给漆驰写了收据,内容为:收到漆驰委托销售的玉石一块,如没有出让成功,原石退回,如有丢失、掉包,按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计价。

  邱盛能听说朋友许黎晴的老家莆田那边有懂玉的人,于是又把玉石交给许黎晴,让许黎晴帮忙找买主。

  漆驰称,后来买主没找到,玉石也一直没还给自己。为此,他起诉邱盛能,索要1000万元赔偿,并要求许黎晴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固安县法院受理案件后,邱盛能、许黎晴都没有参加庭审。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邱盛能、许黎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以质证,应视为对辩驳权利的放弃和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邱盛能基于居间合同关系占有玉石,现既未退还玉石也未赔偿,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2016年6月,河北固安县法院判决邱盛能应赔偿漆驰1000万元,许黎晴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的15天里,二被告均未上诉。

  2016年12月,漆驰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判决一年半后上诉被受理     

  但让漆驰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作出一年半之后,邱盛能上诉了,并获得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受理。

  邱盛能的上诉状,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邱盛能解释上诉状“迟到”的原因是:“固安县法院是2016年6月8日审结的,之前、之后我都一无所知。直到2017年4月收到固安县法院寄送的执行通知书,才知一二。固安县法院办案人员明知自己在深圳养病,又有联系方式,也知道其身份证地址已经不是居所地址,且无视邮政投递员‘查无此人’的退送事实,臆断当事人拒收,造成缺席审判。”

  此后,邱盛能和许黎晴都参加了庭审。根据判决书中的记载,许黎晴自称将玉石交给一家担保公司代售,但拿不出来代售协议,说不出来代售期限,也说不清楚玉石交给别人以后,是何时又回到自己手里的。

  庭审过程中,许黎晴带来一块玉石,说这块玉石就是当初邱盛能给自己的玉石,但漆驰认为这块石头不是自己的石头,拒绝收回。

  之后,廊坊中院判决将案件发回固安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12月28日,固安县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漆驰和邱盛能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根据约定,只有在玉石丢失、被掉包的情况下,漆驰才能索赔,现许黎晴愿意将玉石返还,但漆驰以不是原石为由拒收只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漆驰的诉讼请求。

  笔录显示法官曾多次联系被告 

  然而,知情人给深一度记者提供了两份固安县法院对邱盛能的谈话笔录,谈话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4日、8日。

  谈话笔录显示,案件一审阶段的审判长柳章学请邱盛能听了他和邱盛能在2016年5月13日的通话录音(此时案件还未一审宣判)。

  “通话过程中,你先了解了我的工作单位及身份,并询问为什么冻结你的银行存款及详细案情。就你提出的问题,我先向你一一作了说明,同时通知你将你的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告知于我,你说短信告知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该通话内容对不对?”

  面对询问,邱盛能称“对,这是咱们的对话”。

  之后,法官和邱盛能又通过一问一答确认,邱盛能给法官发过短信,但没有提供送达地址及邮政编码,也未说明自己已不在身份证登记的地址居住、房子已经出售及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已经收不到的事实。

  法官又通过谈话,与邱盛能共同确认,2016年5月14日,法官给邱盛能发了短信,称已经将裁定书送达到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将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的一处地址。

  谈话笔录还显示,法官告诉邱盛能,2016年6月8日判决作出后,考虑到邱盛能岁数大且自称有病,未及时宣判,想等邱盛能到法院后,尽量调解解决案件纠纷,并于2016年6月21日下午4点27分再次致电邱盛能,但电话打通16秒,电话另一端没人说话,一分钟后法官再次致电,接通6秒后,电话另一端仍没人说话。当天下午5点27分,法官给邱盛能发了短信,要求其“及时和我联系,依法处理此事”,但短信发出后,邱盛能数十日仍未予回复。

  原告上诉指法院程序违法 

  在谈话过程中柳章学法官告诉邱盛能,之后法院依法宣判,将判决书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邱盛能,但专递被退回,退回理由是拒收。

  法官告诉邱盛能,鉴于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已经向邱盛能送达了判决书。

  其中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重审一审判决书作出后,漆驰上诉。他认为,在判决书早已生效且已经执行程序后,法院给予邱盛能上诉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一方称拿到法庭上的玉石就是原石,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被告一方没有举证的情况下就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起诉前、起诉后直至案件执行前,两年时间里被告一方始终不肯返还玉石,直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一方的房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才现身表示愿意返还玉石,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返还玉石,合同履行条件已经发生变化,而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未予考虑。

  据悉,目前案件在重审后的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