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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最高可赔20万

来源:新华网2016年1月12日【评论0条】字号:T|T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根据意见要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调整。保费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负20%。

  据了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包括责任事故费用,即保险期间内,入住养老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住院津贴100元/人/天,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多赔付180天;紧急救援费用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骨折保险金0.5万元/人/年,保险期间内,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同时保障范围还包括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等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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