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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9县城镇医保将和城区统一标准

来源:哈尔滨日报2016年1月26日【评论0条】字号:T|T

  两年内实现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四统一”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今后9区、9县(市)将逐步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哈尔滨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自启动至今始终执行统一政策、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实施意见,2016—2017年,实现双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各县(市)“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2018年,力争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

  职工医保

  统一筹资标准

  灵活就业、农转非等同步纳入

  参保范围: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缴费费率:县(市)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本级缴费比例。

  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统一待遇标准

  职工看病报销比例不低于75%

  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

  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特殊疾病门诊:逐步完善特殊疾病门诊政策,健全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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