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举报人信息应保密,并给予奖励。

  餐饮不可使用居民烟道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鼓励使用工业余热等热源和集中配送的热水,并且实施节能改造。

  工地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止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得带泥土上路,施工工地通道以及出入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放建筑垃圾。违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要采取密闭式防尘遮盖。违者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机动车排放黑烟处罚200元

  《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处二百元的罚款。《条例》将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排放浓度较高,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机动车定义为高排放机动车,并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间、区域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在重点区域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城市管理公共平台,并保持正常运行。

  《条例》增加了加油站应当公开销售车用成品油信息的义务,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式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标号、价格、登记等信息。

  (作者: 朱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