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月3日讯 2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通告指出,哈市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2017年4月1日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通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哈市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服务。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自行纳税申报所得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