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征求意见,事关这类家庭

  来源:新街派 生活报 

  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哈尔滨市起草了《哈尔滨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家庭和工作场所托育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社区以较低成本、较长租期将各类房屋设施用于托幼服务,加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各区、县(市)建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及行业指导、家庭育儿指导等综合服务,每十万人口有1所公办托育机构,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社区托育机构覆盖率超过60%,至少建有3-5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个人生育情况不再作为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完善生育咨询指导,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黑龙江省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参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育标准,制定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扩大中、高职托育服务专业招生规模。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服务人才。规范育婴师、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落实生育休假 降低生育成本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假、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育儿假制度和哺乳时间等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假期及待遇。为新生儿提供医疗保障,出生后90天内的新生儿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降低养育成本。本市户籍且在本地工作生活的夫妻,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子女3周岁。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此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三保”保障范围,按省财政“三保”支出责任机制予以兜底保障。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健全支持生育的住房保障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降低连续缴存时间;符合生育政策,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家庭,2022年7月22日后在9个城区购买新建住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

  保障孕产女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各区、县(市)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按年度及时配套相应经费,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

  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落实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优先优待审核登记,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60周岁及以上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好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多方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