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罚款近30万!哈尔滨发布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生活报
2022年,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中添加药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收费等违法行为。现将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保健食品添加药品西地那非
2022年2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张某某在阿城区某公园内摆摊销售宣称补肾、壮阳的保健食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佗锁精丸、虫草鹿鞭王等大量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用功效,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且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出厂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验,黄金玛卡、速硬100、老中医、勃龙伟哥等55个品种检出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
目前,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阿城分局处理。
案例二:松北某自助餐厅防腐剂混合使用量不合格
2022年2月,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松北区某自助餐厅使用的辣椒酱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酱供应商是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目前,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7万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宾县某医院自立项目收费 罚29.14万
2021年11月,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医疗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集中进驻某医院,在进驻期间发现该院设立120急救中心,并收取车费、急救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护送费、担架费等费用。
经查,护送费、担架费未列入《哈尔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且没有正式的批复文件,属于自立项目收费,涉嫌违法收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宾县某医院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7万元,处罚款29.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岗某饮品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2022年3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极光新闻提供的案源线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摆放着超过有效期的玫瑰蔓越莓(代用茶)及白桃乌龙茶(调味茶)等食品。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乳酸菌饮料制售饮品的行为,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南岗区某饮品店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松北某烟酒行涉嫌销售侵权白酒
2022年3月,松北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进行执法检查,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白酒共44瓶。
经查,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烟酒行销售的白酒,经上述品牌白酒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鉴定(辨认)意见书(报告)》确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案货值共计2.46万元。现对松北区某烟酒行作出没收涉案白酒44瓶,处罚款2.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道外某洁具总汇涉嫌销售不合格散热器
2022年3月,道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洁具总汇销售的钢制散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商店销售的三种钢制散热器是2021年8月从天津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共计750柱,目前已全部售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洁具总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处罚款3.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香坊某成人日用品店保健食品添加药品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在香坊区某成人日用品店中发现九头鸟速溶片、绿色伟哥等9个品种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用功效,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且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出厂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验,其销售的产品检出药品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上述产品共计204盒,货值金额1.03万元。
当事人经营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处理。
案例八:双城某食品厂山椒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2022年1月,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黑龙江省某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双城区某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道外某购物广场主食店开花馒头添加明矾
2021年10月,道外区某购物广场主食店王某某在开花馒头的制作过程中,将明矾(又称十二水硫酸铝钾)当成甜蜜素添加到开花馒头中。
当事人制售铝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开花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道外区某购物广场主食店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香坊某商贸有限公司阿胶枣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2022年1月,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任务,该公司生产的阿胶枣在哈西商厦某超市销售期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