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宏菲)从2月1日起,哈市市区可以燃放和买卖烟花爆竹了。哈市要求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记者从哈市安监部门了解到,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月10日,哈市零售业户可向所在地安监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同时哈市各区、县(市)安监、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踏查布设与选址、人员培训、许可发放等工作。截止目前,哈市九区九县共申批1680个鞭炮摊位,基本与去年持平。同时,划定禁止设置销售网点及燃放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者范围。
哈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截止到正月十五(2月22日),主城区以外区、县(市)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农历除夕以外,每日6时至24时为燃放时间;当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规定的Ⅱ级预警以上级别(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