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3月22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21日,《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公布。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5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总量控制是指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将一定时段、一定区域内污染源产生的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 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下列排污单位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工业 废水的排污单位;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应当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指标应当通过对既有 排污设施实施减排措施解决,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无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和符合环保支 持政策的环境公共设施总量指标无偿划拨。下列总量指标可以进行交易: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排污单位 转产、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取得的总量指标应当按 照原价出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在未完成整改验收前,不得参与总量指标的交易。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