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4月6日讯 2015年10月份,张某预购一套校区房,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3万元,张某先预先交付首付款20万元,并约定2015年12月30日,张某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向张某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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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徐某要求张某再补交5万元的购房款,张某拒绝。临近交房款的日子,张某却无法联系上徐某,直到2016年1月21日,张某终于联系上徐某,要求交付房款,徐某却以张某未按期交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争执不下,遂张某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徐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经哈市仲裁委裁决,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因找不到徐某而无法交付房款,据此,张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房价变动属于买卖前双方能够预见到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等解除合同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徐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接受张某购房款,并配合积极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对此,哈市仲裁委提醒:在房地产市场,房价会有涨跌的情况,对买卖双方都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