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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首部《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定建立了项目名录制度,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内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可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同时,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此外,《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侵占、破坏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