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提档升级

  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50万元。对现有各级各类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其中,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费用补贴20万元、10万元。

  示范期内,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按最高不超过40%比例给予房租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对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及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贴,每个众创空间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50万元。

  对创业人员给予财政贴息贷款

  对创业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新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以及直接债务融资的,给予费用补贴。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小微企业的,示范期内,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给予补贴

  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创建市、区县(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等方式给予服务补贴,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上市、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示范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的“两创示范”服务券,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费用的差额支出,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购买服务费用总额的60%。

  对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发行行业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建立行业供应链等方面为企业服务,并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50万元。

  提高地方产品配套率资金补助

  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产品首次为哈市龙头企业配套,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企业,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及30%给予补助。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并拥有专利,对发明、实用新型和申请国外专利被受理并已缴纳费用的,每件专利分别资助2000元、300元和10000元。示范期内,对项目研发形成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其研发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项目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两创”主体的信贷等融资规模,示范期内,对银行业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在利率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按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0. 02%给予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