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警方开出首张“反恐罚单”:罚款11万
近日,我省一企业因违反《反恐法》被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8月至10月,黑龙江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组织了为期3个月的反恐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截至目前,共累计检查宾馆、酒店、商场、客运站等各类行业场所千余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20余处,下发整改通知书110余份,开出2张“反恐罚单”。
佳木斯抚远市东方宾馆因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依据《反恐法》第86条第二款,对其开出11万元“反恐罚单”;
农垦红兴隆客运站因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依据《反恐法》第88条第二款,对其开出5万元“反恐罚单”。
普通人也可能违反《反恐法》!
据省公安厅反恐总队副总队长刘英涛介绍,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实施,近两年时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并不完全了解此项法规。大多数人认为,恐怖主义活动不大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甚至有些企业或个人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恐法》。
哪些行为容易违反《反恐法》呢?
据警方介绍,目前工作中发现,以下三种情形极易违反《反恐法》,需企业及个人提高警惕。
根据《反恐法》第20条规定: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若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
根据《反恐法》第86条规定: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根据《反恐法》第90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如果是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上有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