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哈市中院通报民警除夕出警牺牲案评查意见

  哈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因执行公务,被王喜海等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经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后,备受社会舆论关注。

  20日,为严谨、审慎、负责地回应网民和社会关切,哈尔滨中院组织人员对一、二审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评查,并向具体办案人员进行深入了解,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7日17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居民杨帆报案,称有人在其经营的KTV进行打砸。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派民警曲玉权、李振东出警处置。两名民警欲将涉嫌违法的行为人丁景阳带回派出所调查时,王喜海等人暴力拦阻,有分有合对曲玉权、李振东推搡、撕扯、抡拽、踢、咬并多次击打曲玉权头部、胸部、手部等部位。为阻止曲玉权、李振东呼叫增援及对现场录像,王喜海等人多次试图抢夺民警手机、执法记录仪,后逃离现场,曲玉权阻拦未果倒地。17时14分,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赶到现场时,发现曲玉权呼吸心跳已停止,经采取急救措施后,确认曲玉权死亡。

  道里分局遂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委托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对曲玉权的尸体进行检验。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尸检后,又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病理室四名法医进行复检,嗣后对曲玉权死亡原因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

  尸体有多处擦挫伤,左胸部第三、四、五肋肋软骨交界处骨折。心脏冠状动脉管壁节段性粥样硬化形成,管壁增厚阻塞管腔(左主干90%,右旋支65%)。病理诊断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主干狭窄IV级、右旋支狭窄III级),心肌纤维急性缺血性改变,脑、颈髓水肿,脑实质内小血管漏出性出血,肺淤血、水、气肿,局部肺出血。

  鉴定意见:面部及腿部软组织损伤符合损伤部位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徒手(包括足)作用可以形成。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李振东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胸部皮肤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破伤。

  2017年5月2日,道里分局以王喜海等人犯故意伤害等罪向道里区检察院移送起诉。道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喜海等六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等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不服,以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六名被告人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评查意见

  本院经评查认为:被害人曲玉权依法履行职务时,各被告人采取厮打等手段阻挠其执行公务,导致曲玉权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从王喜海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及伤害程度,包括法医鉴定意见等方面来看,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曲玉权死亡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厮打等行为导致病发身亡。一、二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袭警应从重处罚的因素及上述其他情况,并结合各被告人的暴力加害程度和地位、作用,判处各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此,也要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依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分析危害结果及成因,理性对待并依法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尽职责。人民警察曲玉权为维护社会秩序,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公殉职,我们对其表示敬佩与痛惋,亦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与愤慨。网友们对案件的关注和评论反映了人民群众对英雄的热爱和尊崇,体现了对平安和谐社会的更高追求与期待。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