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孩子在游乐场骨折,有安全告示牌商家就能免责?看律师怎么说……

  实习生 周玉鑫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暑假过半,哈市各游乐场的热度依然,各项游乐设施让孩子们玩得酣畅淋漓。但孩子一旦受伤,到底由谁来负责?

  男孩谎称年龄达标玩蹦床,受伤后商家不认账

  近日,刚放暑假的哈市初中生于磊约上几个好朋友一起到某游乐场 “ 庆祝 ” 假期。入场后,几人把过山车、海盗船等平时父母不让玩的游乐项目全都体验了一遍,可于磊仍觉得没尽兴。

  看见不远处有个蹦床项目,于磊眼前一亮,顿时就心痒痒想去试试曾在 “ 抖音、快手 ” 等软件里看到的 “ 高难动作 ”。走近后,发现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正在让游客们签署一份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其上明确写有 “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必须在家长或者法定监护人陪同下 ” 的字样。

  于磊尝试心切,便对工作人员谎称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并在该声明书上签字。蹦床过程中,于磊看着周围的人做各种高难度空翻动作,他便也尝试着做,却不慎将小腿摔骨折。

  于磊父母在赶到游乐场后,要求游乐场赔偿于磊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他们认为于磊未满十六岁,游乐场没尽到审查义务,让其在无成年人监护下入园,且游乐场也未安装防护措施,在运动时无工作人员保护,才导致孩子受伤。

  但游乐场负责人认为是于磊自己谎称已满十六周岁,还在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上签了名。并且,蹦床设施内也明确张贴各类安全提示,告知勿做高难度空翻动作,游乐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无需为于磊的受伤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表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蹦床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体育活动,游乐场对参与该项目的游客应较一般经营性场馆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中游乐场的工作人员仅凭于磊自述以及其身形作为判断对方是否已年满十六周岁的依据,存在不当。

  游乐场没有充分注意该游乐项目的特点,尽到合理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因此游乐场对于磊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于磊在阅读游乐场提供的声明书后未如实陈述自己真实年龄情况,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

  含有减免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告示无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日前,市民高女士带着 5 岁的儿子彬彬去一家主题餐厅吃饭,彬彬在吃饱后,第一时间冲进了餐厅为了揽客所配备的小型免费游乐场。因为是周末,该餐厅里的小朋友较多,彬彬跟随着小朋友们排队玩滑梯,高女士在滑梯下方接着彬彬,以防儿子受伤。

  眼看马上要排到彬彬了,高女士赶紧到滑梯下方准备接着。但这时,滑梯上方平台处几个小朋友因为排队顺序吵了起来,彬彬被其他小朋友挤出滑梯平台,造成左腿骨断裂。

  事发后,高女士认为儿子是在餐厅游乐场受的伤,要求餐厅承担彬彬摔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而餐厅则认为,游乐场内的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 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游乐场概不负责 ”,因此餐厅拒绝承担责任,认为是高女士自己看管不利导致彬彬受伤的。

  双方各持意见找律师进行调解。

  律师解析

  陈亮律师称: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餐厅内的游乐场虽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其与餐厅应属一个整体,商家亦应对在该区域内的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就餐高峰时段,针对游乐区内儿童较多的情况,商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限制、疏导,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餐厅虽然设置了 “ 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游乐场概不负责 ” 的告示,但这种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餐厅不能因此免责。

  最后,《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高女士作为彬彬的法定监护人,其有义务确保彬彬的人身不受伤害。在其陪同玩耍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彬彬放任不管,也没有让其长时间离开自己的保护范围,所以对于彬彬的受伤,作为监护人的高女士不存在明显的过错而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彬彬在餐厅游乐区摔伤,餐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