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3 月至 6 月发放临时补贴标准提高 1 倍|哈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ZAKER 哈尔滨记者 于勇澜

  为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 年 3 月至 6 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1 倍。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对参保缴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 2019 年 12 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

  2020 年 3 月至 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 “ 其他支出 ” 科目列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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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参保缴费满 15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812 元 / 月

  对参保缴费满 15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812 元 / 月;对参保缴费满 10 年不足 15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453 元 / 月;对参保缴费满 1 年不足 10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151 元 / 月;对参保缴费满 6 个月不足 1 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75 元 / 月;对参保缴费不足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 30 元 / 月。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 年 3 月至 6 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1 倍。

  符合条件失业农民工可发放 1 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 年 5 月至 12 月,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哈市城市低保标准 684 元 / 人月,发放 1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 个人承诺 ” 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要承担法律后果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推行 “ 个人承诺 ” 和 “ 全程网办 ” 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哈尔滨市政务服务网( http://hrb.zwfw.hlj.gov.cn),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中确认的 “ 个人承诺 ” 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且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回相应金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