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居民,哈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又提高啦!快来康康!

  来源:ZAKER哈尔滨 

  近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医保发〔2020〕45 号),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一、财政补助又提高了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提高至每人每年 550 元。2021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 300 元提高至 310 元。

  二、个人负担进一步降低了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成人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 55%、70%、75% 提高至 60%、75%、80%,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 55% 提高至 60%。

  三、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范围扩大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享受困难人员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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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认定流程简化了

  简化了 “ 两病 ” 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认定流程,对未通过特殊慢性病认定且已明确诊断为 “ 两病 ” 的患者,直接纳入 “ 两病 ” 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确保将符合 “ 两病 ” 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全部纳入 “ 两病 ” 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五、参保缴费期及待遇期更加明晰了

  (一)9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下一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12 月 21 日至 3 月 31 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待遇期为自缴费次月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

  (三)4 月 1 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自缴费后 3 个月(含缴费当月)至当年 12 月 31 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90 天内(含 90 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