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活报
原标题:我省新修订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开始执行 三种情况用户不得申请停热 不达标按比例退费 最高全额退费
2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利,省住建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新修订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合同文本同时作废。
供热合同有效期为10年
据悉,新的城市居民供热合同包括供热期限、供热质量、热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等内容。有效期为10年,合同到期需重新签订。其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不得随意删减、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内容。
《合同》内容约定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供热人不得拒绝用户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供热人负责对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人可向用户按成本收费)。供热人为用户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
同时,用户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其费用自理。用户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由用户承担(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由供热人承担)。若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用户可向供热人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也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检测。
供热不达标按比例退费
据了解,《合同》也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或由于供热人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自用热人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人应当自接到用热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退费:
1。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30%;
2。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50%;
3。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100%。
逾期未退费还有违约金
同时,由于供热人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人应当给用热人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人应当按照用热人提出的退费方式,在供热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热费。因供热人原因,逾期未退还热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应退还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用户逾期未交热费可停止供热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如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供热人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种情况不得申请停热
1。电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