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街道要建至少1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黑龙江设立两个新“标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发布《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和《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对我省镇和街道各项指标标准进行设立。

  据了解,《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明确对人口指标有标准之外,在经济指标也有明确标准。

  要求拟设镇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前两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县(市、区)下辖乡(镇)的前50%或不低于平均水平。同时,拟设镇政府驻地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道路硬化率不低于95%、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

  在公共服务指标上,《黑龙江省设立镇标准》要求:

  拟设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化管理制度健全;

  有污水处理设施或就近接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完善;4G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有邮政营业场所,提供邮件寄送服务;

  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拟设镇区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至少1所,设置配备符合要求小学至少1所;

  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院至少1所;

  建有为民服务中心1所;

  建有文化体育活动广场或中心;

  具有提供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功能及设施较为完善。

  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镇,除了要满足设镇具体指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拟设镇区域面积不低于300平方公里、没有飞地,管辖范围清晰无争议。

  二是拟设镇政府驻地距离周边最近乡(镇)政府驻地不得少于15公里。

  三是被调整乡(镇)仍具有相应规模。

  在设立街道标准上,近日发布的《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要求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乡镇按照撤一设一的原则应逐步撤销改设为街道;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乡镇,一般不得改设为街道。

  据悉,拟设街道区域前两年全口径财政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所在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下辖乡(镇)的前30%,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位于所在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下辖乡(镇)的前30%。拟设街道区域供电、供水、供热、交通和移动通讯网络全覆盖;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地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且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有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邮政服务场所、商业金融设施和综合商超;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设置合理,有良好的人居空间。

  在公共服务方面,《黑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要求依据常住人口数量按比例建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学校和公立医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每百户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百分之百;具备1个符合标准的街道文化站;具备1个或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建有休闲广场或文化公园等。

  此外,不设区的市撤销政府驻地镇设置街道,原有镇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可考虑适当增设街道。不设区的边境市政府驻地规模较大的镇,符合街道设立有关标准的可适当分设街道。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农垦、森工局(场)址距离所在乡镇政府驻地较远,符合街道设立有关标准的可考虑适当分设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