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黑龙江首例!男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半年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文 / 摄 / 视频拍摄制作

  “ 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下面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就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刘某某应付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

  3 月 25 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呼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11 月 5 日 18 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 7 楼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 A 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 5116 元。案发后,刘某某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 我已经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严重性与危害性,对于我犯下的错误我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高空抛物被称为 “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 高空抛物 ” 正式入刑。这起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 “ 头顶上的安全 ” 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能够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能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能够使老百姓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