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哈市首批 5 位家长被“督教”

  张兴民 ZAKER 哈尔滨记者 董琳

  1 月 12 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促进法》实施后首例以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主要内容的 “ 督促监护令 ”,道里区检察院 “ 向阳花工作室 ” 组织召开了以 “ 依法监护、共筑未来 ” 为主题的家庭教育座谈会,通过家庭教育专业辅导、举行 “ 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 宣告仪式等方式,为 5 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即将届满的涉案未成年人家长,进行了一次既严肃又有温情的亲职教育。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父母们开启了 “ 依法带娃 ” 的时代。

  承办检察官在座谈会上介绍了 5 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案情,通报了考察帮教前开展的基础准备工作,以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的调查回访情况。家长们分别介绍了孩子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汇报了对孩子的教育、监护情况,并对下步如何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作了表态发言。

  在随后的家庭教育心理辅导中,检察官通过现场演绎、体验式雕塑练习、与家长互动等形式,将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和积极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融会贯通,既让家长们学会带着觉察改变自己,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又追本溯源使家长们明白治标更要治本,要学会去滋养孩子的自尊感、价值感、安全感,进而更好地修正孩子们的行为。

  同时,检察官又结合此次案件的情节,为未成年人逐个分析心理诱因,给各位家长讲授了如何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冲突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监护令》侧重于干预规范和训诫,适格对象是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权人,在监护缺失或不到位时向监护人明确其法定监护职责,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