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将出新规:停车不超30分钟不要钱…

  来源:生活报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引导停车需求,28日,哈尔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草案) 》(简称《规定》),下一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居民区周边道路可施划

  二十四小时免费停车泊位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用于车辆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临停快走区域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好标志、标识。

  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二十四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对于不能施划二十四小时免费停车泊位的居民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中心区域高于商业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价格。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停放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的。

  健全停车泊位管理制度

  受委托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 设置统一的道路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道路停车泊位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实行智能电子收费的,应当公示收费二维码。

  催缴逾期处以一百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举报、投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本规定未在驶离停车泊位时缴纳停车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催缴,催缴时应当明确补缴期限,经催缴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处以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