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与国际接轨,国家统计局从2015年3季度起实施季度GDP核算改革,采用分季方式核算GDP数据,并公布相关核算结果。

  (2)国内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3)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5)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6)外出务工劳动力是指调查时点到户籍所在乡镇区域以外地区从业的农村劳动力。

  (7)区域数据采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标准。

  (8)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

  (9)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