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发 孙文潭 摄中新社发 孙文潭 摄

  将试卷等带出考场 结束铃响后仍答题

  ——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这些行为包括,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考生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

  此外,考生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考生有这些行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均无效。

  考试期间使用手机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诚信档案记录5年

  根据新出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生在考场出现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在几乎人人都有手机的如今,考试期间,考生哪种行为才算“使用”通讯设备?本次国考笔试前夕,多省份也公布了《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根据操作规范,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