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日前有关部门下发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离岗期),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辞职、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处理。离岗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辞职、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

  离岗创业“五险一金”这样办

  养老保险:“细则”规定,离岗期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应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应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档案工资为基数承担;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医疗及生育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所领办创办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后,及时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公积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原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缴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