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作出了规定。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后,要将信息及时转递给卫生计生部门。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申请登记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