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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升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每人每年6360元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十连增”
近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6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
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60元/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1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3716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6720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4704元/年。此次提标惠及我省城乡困难群众246万人。
今年是我省连续第十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
□记者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