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制拆除拍全程音像、7 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黑龙江出台行政执法统一标准

  来源:ZAKER哈尔滨

  日前,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要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力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1)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我省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 “ 谁执法谁公示 ” 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格式、标准。及时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根据《方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我省将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根据《方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我省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根据《方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4)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我省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根据《方案》,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