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二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期限延至12个月

  从5月1日起,哈市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期限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部分经办业务流程做出调整。

  原来规定6个月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为12个月,已经申请6个月治疗期限的患者,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到经办部门申请12个月的治疗期限;

  将原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业务,调整至由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腹膜透析和肝肾移植患者,因病情较重导致行动不便、本人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开药的,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批准后,可委托代办人代办开药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