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法

  动物园是否需要担责?

  如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无需担责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在动物园内动物致人损害发生时,侵权责任首先推定应由动物园承担。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 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 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她同时认为,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严格区分控制安全及危险区域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 理责任也要重于普通动物园,此事件中园方是否能免责仍有待商榷,“若确定园方需要承担责任,同时游客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园方的责任。”

  游客园方如何划分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划分比例

  她表示,此事件中的伤亡游客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应根据游客与野生动物园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对于游客与园方签订的协议,常莎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有效,但不能免除动物园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有过错,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要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常莎表示,目前在野生动物园管理方面,主要是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通知、意见。相关文件中虽然提到动物园安全管理的规定,但 并没有明确规范野生动物园自驾游。不过,每个野生动物园在自驾游方面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本案中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规定“猛兽区严禁下车、开车窗、投 食”。野生动物园,特别是其中的猛兽区,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游客在游览时只有遵守相关规定,才能确保人身安全。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李禹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