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打击电影盗版需长线作战 硬件、软件都要跟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未达到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传播盗版影片500部以上、或者这两项标准一半以上的立案标准,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在这次全国拉网式专项调查中,目前仅有湖北、山东两案合乎标准,调查取证更是非常困难。
参与卫杨汉案件调查的张警官表示,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首先,影片内有隐藏的水印,这是一种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数字版权保护方法,但是将盗版影片送到技术部门进行水印检测,判断影片是否为盗录且从何处流出,这一过程大概需要一个月,且每部影片的鉴定费用就需要将近万元。此外,办案民警将罪案的聊天记录查获后,又需前往杭州、深圳等网上支付软件开发商处获取详细金额,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只有掌握了这两项证据,公安部门方可提出公诉。
但是,尽管难度很大,电影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都高度重视对电影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加强合作,提高了打击盗版的力度。
为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放映管理,坚决打击侵权盗版,电影局于2015年9月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电影院线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等相关单位下发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盗录影片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是触犯《刑法》和《著作权法》的严重犯罪行为。鼓励、支持影片版权方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电影技术检测手段,利用数字电影水印技术追踪盗录影院及盗录时间。对于查证有盗录行为的影院将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对该影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通知》中对各发行放映单位也提出了要求,“各院线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所属影院的规范管理;各影院要加强对员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影院在工作中发现有盗录影片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案。” 2015年12月电影局向各相关单位通报了已经发生、查实的数起影院盗录案件,要求从行业内部进行整改和重视。
方向:从严执法 侵犯版权就是犯罪
黄石盗录盗播案的成功侦破,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以及湖北省、黄石市各级广电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的结果。电影局局长张宏森说:“盗版是电影产业的毒瘤,打击盗版刻不容缓。此次案件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形成了盗录、盗播、非法获利的完整违法犯罪链条。盗版毒瘤必须用法律手段坚决遏制,以雷厉风行的手段压下盗版蔓延的势头。此次电影盗录入刑,就是旗帜鲜明地表示:侵犯版权就是犯罪!法律不会宽恕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网安局也对电影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统一部署了湖北、山东、河南、陕西、辽宁等地公安网安部门开展侦查打击,抓获多省、多个犯罪嫌疑人,摧毁多个依托互联网形成的盗录、贩卖电影的黑色产业链。公安部网安局副局长张宏业表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始终重视防范整治和侦查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先后侦破一批涉嫌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存储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软件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此次组织开展全国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打击网络非法盗录、传播未公映电影黑色产业链专项行动,进一步彰显了网安部门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发现核查,查清一起打击一起。同时,我们还将协同电影局等单位着手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共同提出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意见,为继续依法打击盗录盗播未公映电影,切实保护电影产业知识产权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绝不允许互联网成为侵权活动滋生泛滥的土壤。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这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将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明确了“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更具体的处罚办法和管理规定也将于不远的将来出台,打击电影盗版的挑战非常艰巨,但依托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电影的知识产权将得到越来越强的保护。(安东/文 王远宏/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