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票”来啦!哈市城中村改造拟增加“房票”安置方式
来源:哈尔滨日报
为进一步拓宽哈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渠道,满足群众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积极稳步推进哈市城中村改造工作,21日,哈市发布了《关于征询〈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公众意见的通知》。
房票采用实名制电子票面,面值一般为每张1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房票是指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量化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授权指定所涉项目投融资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换购商品房的凭证。
同时,房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房票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被征收人至少选择一套安置房源后,剩余安置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具体项目及事宜由各区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房票选房范围为入驻房源超市的本市主城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公寓及可售车位)。
此外,房票采用实名制电子票面,且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换购截止日期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一般为10万元/张,不足10万元部分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核发后6个月内使用有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核发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的,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其中,三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5%的奖励;四到六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3%的奖励;超出六个月使用的,不予奖励。
同时,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换购房源超市内的房源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房票约定换购期内换购房源,逾期未参与换购的,视同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此外,对于房票记载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向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房票仅作为换购房源的电子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可用房票支付购房款
按照《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房源超市及房票安置数字化管理平台,是哈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的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对于入驻房源超市的房源应当为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抵押或者其他权利瑕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纳入哈尔滨市商品房网签联机备案系统的可售商品房。
房票换购流程为: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规定材料到房源超市申领房票或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资格审查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可以在房源超市及数字化平台上查询房票申领金额、使用记录和自主选择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书。被征收人携带电子房票、身份证、认购书到房源超市签订《选房协议书》。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并足额支付购房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