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滨)4月1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通过异地调警方式,对双鸭山市一涉嫌非法储存大量爆炸物的煤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共查获非法存放雷管4776枚、非法藏匿膨化硝铵炸药2046千克,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人。
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接到举报,称双鸭山市一煤矿非法储存大量爆炸物品,并通过异地调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在2012年和2016年该煤矿正常生产期间,该矿老板陶某指使矿长刘某及库管员申某采取虚报生产用量、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截留的方式,非法囤积大量雷管和膨化硝铵炸药,用于停产期间非法使用。2017年3月,该矿的另一井口矿长赵某找到陶某,想非法使用雷管、炸药,整修自己的煤矿。陶某随即让矿长刘某驾驶民用车辆将存放在煤矿内的部分雷管、炸药非法运至赵某的煤矿使用。
目前,该案已列为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从黑龙江省公安厅获悉,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去年至今,黑龙江省相继发生3起爆炸亡人事故。为此,今年4月省公安厅、省煤管局、黑龙江煤炭安全监察局、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管控不严、非法私藏、挪用、串用、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近日,各级公安、安监、煤管、国土、煤监、工信部门将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井上井下爆炸物品管理联动机制,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衔接,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针对工作中排查出的问题,将予以挂牌督办,坚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到位。对逾期不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期间,警方也希望广大群众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举报、检举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查处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工信等部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煤管、安监、煤监、工信等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按职责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关停矿井、整改整合矿井、集团矿井等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从业单位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为矿山企业提供爆破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申请爆破作业资格的矿山企业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没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得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储存库要专有专用,一矿一库,不能租用或合用,严禁多矿一库。对矿山企业(包括国矿),煤管、安监等主管部门要逐矿核定民用爆炸物品用量,公安机关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用量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公安机关根据企业近2年民用爆炸物品用量,核算其月均用量,通过民爆系统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领用发放异常的,要及时查明情况,防止发生挪用、串用、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发生。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审批和动态监管。各地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审批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审批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五、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应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源头管控,公安、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爆炸性原材料用量与生产、销售的爆炸物品成品数量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是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输入计算机系统;是否将硝酸铵纳入民爆系统管理;是否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是否按照要求在3日内将本单位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要充分利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建立爆破作业监管信息系统,强化爆破作业现场监管,要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流向监督员制度和推广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电子雷管和现场混装爆破技术应用,不断提升黑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能力和水平。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七、严格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将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库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全面排查,设计、建设、通风、储存量和安全防范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库储存炸药不应超过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0天用量,并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库、保管、审批、发放、清退、24小时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在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库30米内区域进行爆破作业。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井下爆破作业时,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同时在场,严禁无资格人员进行爆破作业;要督促企业落实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出井检身制度、矿石(煤炭)筛选分拣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制度,严防非法流失。
八、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视频资料要保存3个月以上,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工信等部门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检查涉爆从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是否存在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等违法违规安全评价行为。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九、严格关停矿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组定期深入矿区,对近年来关闭、关停矿点,非法矿点和重点矿点,特别是集团化煤炭公司的下属煤矿,逐一开展排查,确保关停、关死,防止非法生产、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获取违法生产、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情报信息线索,严查其可能持有、私藏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各地要加强重点矿井的备案管理工作,即日起,凡技改整合、复产开工、停产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临时停止开采作业的矿井,各地要写明情况连同相关手续向省公安厅报告。公安机关对停产关闭矿井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要核对清点,及时销毁;对停产矿井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封存,严防发生私存私留、转移转卖民用爆炸物品的问题。对停产关闭矿井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要具结无遗留民用爆炸物品保证书,由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十、严格规范爆破作业项目备案管理。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省公安厅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并随附项目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中“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意见”由地市公安局填写并加盖地市公安局行政公章。爆破作业单位逾期不向省公安厅作业绩备案的,将视为无效业绩、省公安厅不予确认。
十一、严格开展举报线索核查工作。要广辟线索来源,动员社会力量检举揭发非法开采和非法制贩、转让、出借、储存爆炸物品等问题线索;举报线索涉及到煤矿井下的,要组织包括安监、煤监、国土、公安等部门专门力量入井进行核查。经工作查实的,要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对经核查破获重特大案件或及时有效避免了重大爆炸案件的发生,不但对举报人进行重奖,同时也要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公安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
十三、严格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地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对因婚姻、家庭、债务、邻里等各种矛盾纠纷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企图制造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的人员,有个人极端暴力倾向、有刑事犯罪记录、扬言报复社会、涉枪涉爆、贩毒吸毒、精神障碍病人等重点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采矿作业活动,已经获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要注销其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对排查出高风险的矛盾问题和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提交有关部门落实化解对策和稳控措施,从根本上防范极端爆炸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十四、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