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任命:

  史景山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卫国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何涛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伟华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垦林区审判庭庭长;

  马国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曲巍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审判员;

  孙勇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刘国安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免去:

  宋殿宝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李慧英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何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农垦林区审判庭庭长职务;

  孙文波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程显波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马国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朱卫国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张炜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陈伟华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孙勇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国安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免去:

  徐殿学的大兴安岭松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