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校园贷”监管 提高准入门槛
“当前市面上有100多种‘校园贷’平台,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落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给大学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1月5日长沙市人大代表陈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的陈树是长沙市第15届人大代表,目前在湖南一所高校工作。去年以来,他和长沙市政协委员袁妲深入湖南多家高校,调研“校园贷”现状。在2017年的长沙市两会上,他们提出了《关于对校园网贷加强监管的建议》。
陈树说,据他们调查,湖南一些大学已成不良网贷重灾区。2016年10月,湖南某高校体育专业大四学生借用18名同学身份证,从“校园贷”平台贷款超50万元后失联;长沙某大学40余名学生被诱骗贷款,背负欠款总额达37万元;长沙某高校的小李同学,因无力偿还逾期网络贷款高额的手续费和利息,多次被挟持和软禁;湖南近百名学生陷“传销式骗贷”,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他们走访高校发现,很多“校园贷”存在问题:贷款审核上存在漏洞,身份审核形同虚设。学生申请借款仅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信息便可现场办理,不需家长或者老师提供担保书。
很多案例中,都是冒用了大量同学的身份信息,并且大多平台对借款用途无审核机制,更无跟踪机制。通过网络平台借贷的学生,大多是用于购买超出其实际购买力的奢侈品,甚至用于赌博、酗酒。对借贷用途审核的漏洞,助长了借贷者的恶习。
陈树指出,一些“校园贷”平台采取虚假广告宣传,设置高利贷陷阱,恶意诱导过度消费,还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挂羊头、卖狗肉”,以电子商务之名,行网络信贷之实。
某些“校园贷”设置高利贷陷阱,所谓“零利率”的广告宣传单,其实际年利率高达30%以上,并对逾期的贷款收取高额的“管理费”,费率不透明,暗箱操作。大学生大多无收入来源,某些“校园贷”平台不考虑学生实际的偿还能力,在广告宣传中恶意隐瞒实际资费,风险警示几乎为零,并且在校园里大力发展“学生业务员”,诱导学生过度盲目消费,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逾期贷款的学生,不法放贷者常采取恐吓殴打、威胁软禁学生等手段,进行暴力催收,甚至催生“裸贷”行业的盛行,不堪催款压力的大学生弃学的案例屡见报端,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我们分析大量‘校园贷’引发的案件发现,几乎所有的受害者走上绝路之前,都有在多家‘校园贷’拆东墙补西墙,雪球越滚越大的经历。“校园贷”平台的征信系统形同虚设,信息不共享,有些不法分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明知贷款人无偿还能力依旧一再重复贷款,最终导致诸多不良事件的发生。”陈树和袁妲告诉记者,去年4月,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力度,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校园贷”乱象有所收敛,不过《通知》中并没有对“不良网络借贷平台”予以具体定义。近期,许多省市都针对“校园贷”出台了地方性文件,如重庆、上海、深圳、广州等地,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良“校园贷”在网络上依旧十分猖狂。
因此,他们建议长沙市金融办等部门出台相关条款,对“校园贷”产品的行业细则予以规范和限制,并向湖南省银监会提出关于“校园贷”监管的补充建议:平台需对学生贷款资质、以及资金用途均需进行严格审核,并必须进行线下风险评估,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对虚假信息审核不实或对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大学生贷款,平台需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各种名义变相设置高利贷陷阱;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手续费、服务费、利息、逾期罚息等所有费用情况。平台严禁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放贷;对于年满18岁的大学生,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发放贷款,未尽此告知义务而引发的还贷纠纷,平台要自行承担责任;未经学校允许,不能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采取在校园里发展“学生业务员”等非法营销手段的平台,应当予以取缔。
他们还提出,应对长沙市的“校园贷”产品进行彻底清查整改,并鼓励群众举报;建议提高网络信贷公司的准入门槛以及严格的资质要求。将具有欺诈性、不合规、有隐患的“不良校园贷产品”坚决清除;贷款利率高、催收手段极端的小公司应该严格取缔;对引发恶性案件的“校园贷”平台予以关闭,保证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