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处罚书曝出的银保潜规则:用高费率信用保证险对冲贷款坏账)
一边是虚报费率增加保费套利,另一边是虚增赔款减少拨备计提,在信用风险敞口愈发扩大的市场环境下,保险、银行联合打起了信贷的“主意”。
6月14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在官方网站贴出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产险”)在向张家港农商行以及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业务时,分别以10%和7.2%的实际保险费率进行销售,与先前向监管部门报备数字不符,因此存在“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此举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做出总计34万的罚款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贷款信用保险前必须提前向监管部门报批产品费率,以此确定最终保费并严格执行;但在该案例中,险企隐瞒监管当局私自增高了费率、提升了保费收入,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通过购买信用保险为企业做贷款担保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篡改实际费率条款。”亚太财险互联网产品总监万鹏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原为精算师的他看来,私改费率已经犯了行业 大忌 。
“这种违规现象在以前并不常见,因为涉及税务、拉高赔付及合规方面问题,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而且保险公司介入贷款业务也只是这几年的事。”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然而据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在涉及贷款增信业务,尤其是贷款企业、银行三方利益的情况下,私增费率实为多方协商下的结果;而保险不惜以触犯法律为代价进行业务操作,皆因其中存在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
“灰色”的保单
所谓贷款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银行(包括其它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贷款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该类产品主要用于企业贷款增信,银行在向保险公司购买该产品后,即同时成为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违约,银行就可获得险企赔款以弥补贷款产生的坏帐。
据记者观察,这一产品的保险期通常为3个月至3年,保费取决于费率以及最终赔付额度;同时产品保费由银行支付,并以相关手续费的形势转嫁至企业,银行实质上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监管当局提及的两起“贷款信用保险”案例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特征,实际上属于行业的“灰色地带”。
“这个保单明显违规了。第一是费率严重超标(高),且赔付后无追偿权,理论上属于非正常保单。”某财险资深人士老刘告诉记者。
根据处罚决定书描述,太平财险于2014年9月同张家港农商行签署了为期3个月的贷款信用保险协议,实际操作费率10%,获得保费收入199.21万元;2014年12月太平财险又与苏州银行签署了为期12个月的协议,实际费率7.2%,保费收入189.65万元。同时太平财险不具备二者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