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哪些人能享受补助?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办理手续?

  本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救助供养都有啥?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特困人员将不再享受低保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