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冬季旅游正负面清单发布!鼓励全省国有景区免首道门票

  来源:大庆日报 

  黑龙江省在春节前夕推出

  20条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政策措施

  有两项内容涉及到文旅产业

  为了使“20条”充分释放能量

  1月20日下午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于峰

  对“20条”中的文旅内容

  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关于“20条”中的第八条:“鼓励全省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省、市(地)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

  解读

  为支持旅游景区复工复产,助力服务业恢复增长,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我省重点鼓励全省二次消费产品丰富的国有A级旅游景区免首道门票,强力拉动景区流量,带动景区及综合性消费。

  鼓励各地利用消费券资金配套补贴景区门票,加快释放财政政策红利,让财政补贴资金尽快落地见效,精准支持旅游行业复工复产。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近期制定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工作指引,指导各旅游景区提升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满足游客多样化旅游需求。

  关于“20条”中的第九条提到的“加大‘引客入省’旅游支持力度”等内容。

  解读

  我省这项政策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旅行社“引客入省”给予奖励。对旅行社引外地游客来黑龙江旅游给予直接奖励,凡是满足游客在我省停留2天1夜以上,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文明服务、守诺诚信的旅行社均可申请,分为航班团组、火车团组、汽车团组和接待累计四种情形进行奖励,这项政策是促进旅游市场全面恢复增长、推动冰雪经济、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二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是文化和旅游部推行的一项普惠政策,起初是暂退50%,后来逐步提高到80%、90%,去年4月份提高至100%。截至目前,我省已累计为旅行社暂退保证金2.15亿元,极大缓解了旅行社资金压力。这项政策文化和旅游部目前要求执行到今年3月31日。

  三是推行旅游投诉先行赔付制度。从2019年开始,我省设立了旅游诚信基金,实行了先行赔付制度,对黑龙江省辖区内的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或责任过错,造成在我省旅游的游客受到损失,投诉人可提供发票、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可从旅游诚信基金中予以先行赔付。如果游客在我省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向当地“12345”投诉,并可申请先行赔付资金。

  三个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冬季旅游正负面清单

  20日,黑龙江省旅游协会、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黑龙江省导游协会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冬季旅游旅行社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其中,两项清单各十条,既划定了旅行社、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底线和红线,又明确了其在日常旅游经营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具体清单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冬季旅游旅行社正面清单

  第一条 守法经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规章制度等方面在行业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条 能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行业活动,按时参加旅行社年检、导游人员年审,旅行社名称、法人、营业场所等变更事项或停业、歇业按规定及时报备案。

  第三条 主动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旅游投诉电话。设置专门的服务质检机构或专职人员,及时受理投诉,有服务质量检查和投诉记录。建立游客回访制度。

  第四条 通过正面推广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客源。无虚假、超范围广告内容,无零团费和负团费的广告,不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不通过买客组织负地接旅游。

  第五条 旅游产品介绍资料详实,产品明码标价,实价销售。妥善保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百分百与游客签订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旅游合同,积极规范推行旅游电子合同,所有旅游团队要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第六条 每年组织员工培训,旅行社的导游人员持证上岗,服务人员业务知识过硬,服务主动热情。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三险一金。

  第七条 具有企业统一标识,并在营业场所、宣传资料等处全面适当使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 积极做好旅行社“引客入省”工作,通过省外同业合作推广等举措,拉动省外游客来我省旅游,做好旅游服务。

  第九条 依法依规缴纳旅行社保险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做好游客安全保障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避免出现安全事故,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

  第十条 加强旅行社员工管理,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及旅游投诉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应对旅游投诉,不回避、不拖延,防止产生负面社会舆情,对我省旅游造成不良影响。

  
黑龙江省冬季旅游旅行社负面清单

  第一条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

  第二条 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第三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不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

  第五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

  第七条 为规避监管,签订实际费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行程与合同行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不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条 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第十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