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梅)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哈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通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进行。

货币化安置主要分三种方式:1.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2.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3.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意愿,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棚改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的条件:一是满足居民安置意愿;二是满足国家和省、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三是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四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 可证;五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六是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此外,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 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也可以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并且正在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

相关政策

推行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化为出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市统筹棚改政策执行;对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 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由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自愿到房源展供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并与供房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购买 商品房屋后,与供房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屋质量、交房时限、后续产权办理等相关权利义务,由供房单位及购房人双方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照6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超过6个月仍未购房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 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并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