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开瓶费

  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有多个亮点,其中,明确将收取餐位费认定为“霸王条款”,另外规定商家收预付款应给消费者利息。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等,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付款成为不少商家“吸金”方式,新《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消费者已享预付款优惠的除外。也就是说,消费者缴纳水费、燃气费后,经营者在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优惠的情况下,应支付利息。

  商家14大类行为属欺诈

  与人合谋或者雇佣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过期的商品。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隐瞒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版权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商品产地,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销售依法应当检验、检疫但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

  收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未经生产者授权的经营者,声称经生产者授权,提供售后服务。

  其他欺诈行为。